“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住乡愁”,是我们的美好愿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传统村落,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传统村落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如何兼顾?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做了一些探索,较好地兼顾了保护和发展的问题。
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
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或者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的自然村落。
为了避免满地散胡椒面式的保护,最后形成共识:从省级层面,条例仅规范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除了这两类,市、州和县级政府可以认定本级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措施参照省条例执行。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可以逐级申报列入上一级名录,形成既有竞争又相衔接的分级保护体系。
同时,为了切实加强保护,解决能进能退,条例明确要建立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过考核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传统建筑、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高规格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条例中保护和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升格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报市州级政府审批后,并报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模式。
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编制外,对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作了规定:一是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二是应当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三是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四是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同时,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县级政府要在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为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批准后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保护措施严格合理
在现实中,一方面,村民居住的房屋可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不能改扩建的历史建筑或者风貌建筑,导致改扩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又不能另行申请宅基地,村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愿望得不能满足。村民如果通过分家立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又要受到相关规划的约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了创制性规定: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时,要预留允许建设区。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允许建设区另行申请宅基地。这样既原貌保护了传统村落,又解决了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为了做好在传统村落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与大扶贫相关政策的衔接,条例规定:在城镇化和农村改造中,要科学地保护传统村落,留住村落中蕴含的乡愁,尊重历史、敬畏自然。在保护时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发掘和保护好传统村落的特色,既要防止空心化又要杜绝过度商业化;另一方面,也不能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搬迁,条例明确在传统村落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对村民所有的建(构)筑物处理作出约定。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如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村级联络员制度;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对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等。
发展和促进措施看得见摸得着
要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条例规定,省政府参照国家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给予300万元资金的政策,对贵州传统村落予以补助。
一方面要求财政安排资金,另一方面也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为了解决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化解“贫穷落后留不住村民,商业开发容不下村民”的现象,条例鼓励村集体利用村民空置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探索村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同时政府积极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和壮大传统村落集体经济。传统村落的经营性资产,依法折股量化到享有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各级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等。(作者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