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7日讯 据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消息,近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社会文明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不文明旅游被纳入了重点治理清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旅行社、导游等在文明旅游方面所承担义务及法律责任,这在旅游立法上是一个创新之举。
明确法律责任 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要动真格
不论是《旅游法》还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文明旅游”的规定都是倡导性的,国家旅游局还出台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指出了游客的7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但仅通过倡导性条款和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无法彻底根除部分游客旅游出行中的恶习,这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旅游不文明现象,似乎成为“人人喊打”,但又人人“只喊不打”的顽症。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要动真格。在本次《规定》中,除了有对遵守文明旅游倡导性、原则性规定的条款,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旅游者实施不文明旅游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旅行社、导游没有做到文明旅游告知义务、没有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劝阻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把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将更加有利于锻造惩治不文明旅游的利器。通过增强惩戒力度,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也显示了我市旅游部门对不文明旅游进行严惩的决心。
确保执法有据 厦门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权
以往对不文明旅游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没有直接处罚权(大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在《规定》中,明确了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在未尽到文明旅游宣告义务等,可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导游员与游客接触时间最长,是文明旅游行为重要的引导者、传播者,对文明旅游倡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对不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进行处罚,传导压力,推动将文明旅游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信用管理 法治与德治并举
把不文明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的同时,对不文明旅游者和未履行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员通过录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文明旅游才会成为一种自觉、自律。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做好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着重加强对各旅行社、导游员的操作培训,将《规定》第四十四条内容明确列入旅游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中,让来厦游客知晓。同时,加大对文明旅游工作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旅行社、导游落实“一岗双责”,把文明旅游倡导责任落到实处,在全市形成文明旅游的好风尚。
《规定》中对文明旅游的相关规定:
一是“第三章社会文明倡导”中:
第二十七条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二是第二十九条,将不文明旅游明确纳入重点治理清单。
三是“第四章社会陋习治理”中: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导游在导览过程中,未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对旅游者的此类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相关情况通报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旅行社、导游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录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
(付锦凝)